(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济南市历城区天和公司“4·15”着火中毒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1.孙希利,天和公司事故车间作业监护人。负责当日动火作业现场监护,工作失职,放任作业人员违章动火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二)已被司法机关采取措施的人员(11人)
2.徐淑坤,天和公司四车间安全员。负责当日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条件监督,擅离职守,未发现并及时制止作业人员违规动火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5月7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3.王云重,天和公司四车间副主任。负责组织事故车间冷媒系统管道改造项目工程施工,疏于管理,对管道改造施工违规动火作业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5月7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4.杲鑫,天和公司四车间主任。负责车间的全面工作,负责动火作业票审批,对管道改造施工违规动火作业管理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5月7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5.赵志明,天和公司EHS办公室安全员。负责当日事故车间动火票审批,工作失职,对作业现场审查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5月7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6.陈明,天和公司EHS总监兼总经理助理。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分管EHS(质量环保安全)办公室。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组织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对当日事故车间动火票审批、作业现场清理安全措施不落实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2019年5月8日,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李保勇,天和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组织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未认真管理技术改造施工安全,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2019年5月9日,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姬国忠,信邦公司项目现场负责人。负责组织管道改造施工,违章指挥动火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5月7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9.孔凡强,信邦公司项目负责人。对承揽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不力,对施工作业人员违规动火作业管理缺失,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5月7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0.肖思超,信邦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招投标、施工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现场检查工作。疏于管理,对公司外派项目部管理严重缺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等问题管理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5月7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1.苗庆明,信邦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疏于管理,对公司外派项目部管理严重缺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等问题对督促、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2019年5月5日,因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5月19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2.宋喆,光达公司研发中心冷媒组负责人。负责提供LMZ冷媒增效剂技术,掌握该产品的配方,未向有关人员告知该产品的各组分含量及危险性,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构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人)
13.白松泉,光达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非法组织生产、违法组织销售LMZ冷媒增效剂,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赵春阁,光达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对公司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冷媒增效剂登记和安全许可手续负有直接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齐小光,光达公司安全部部长。负责公司安全培训、安全教育、安全检查等,对公司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冷媒增效剂登记和安全许可手续负有直接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二)(三)有关人员中属中共党员的,建议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或负有管辖权的单位及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或者其它处分。
(四)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以及组织处理的人员(16人)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建议给予9名人员党纪政务处分,给予7名人员组织处理。
16.刘璇,中共党员,济南市历城区应急管理局监管二科副主任科员,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等。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监督检查天和公司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不到位,对天和公司存在的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外来承包施工队伍管理不规范、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混乱、应急教育培训不到位等问题监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等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17.郭新疆,中共党员,济南市历城区应急管理局监察大队主任科员,监察大队执法一组组长(参公事业编制),负责董家等8个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监督检查天和公司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不到位,对天和公司存在的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外来承包施工队伍管理不规范、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混乱、应急教育培训不到位等问题监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等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18.张勇,中共党员,济南市历城区应急管理局副调研员,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等工作,分管监管二科、监察大队。疏于管理,未按规定督促检查指导监管二科、监察大队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监管二科、监察大队存在的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等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记大过处分。
19.孙京平,中共党员,济南市历城区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该局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疏于管理,对监管二科、监察大队存在的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等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20.李仁锋,中共党员,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主持街道办事处全面工作。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不力,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指导督促天和公司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等相关规定,建议对其予以诫勉。
21.马小豹,中共党员,济南市历城区董家街道党工委书记,主持街道党工委全面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未落实好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职责,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等相关规定,建议对其予以诫勉。
22.殷继明,中共党员,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主持该局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工业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责,指导督促天和公司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等相关规定,建议对其批评教育。
23.张庆国,中共党员,历城区委常委、副区长,分管经济运行、安全生产等工作。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疏于管理,督促指导历城区有关职能部门及董家街道办事处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项等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24.刘科,中共党员,济南市国资委党组书记、主任。2017年1月至2019年3月任历城区委副书记、区长,主持区政府全面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疏于管理,对历城区有关职能部门及董家街道办事处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等相关规定,建议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
25.吴承丙,中共党员,历城区委书记,主持区委全面工作。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不力,疏于管理,对历城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等相关规定,建议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
26.张磊,中共党员,济南市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等工作。疏于管理,未严格督促指导历城区应急管理局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历城区应急管理局存在的对天和公司监管不到位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等相关规定,建议对其予以诫勉。
27.施霆,中共党员,肥城市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服务站工作人员(事业编制)。2017年9月至2019年3月任肥城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副站长,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初审和日常核查等工作。督促指导信邦公司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不力,对发现该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未及时督导整改,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等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28.宋光金,中共党员,肥城市城市房屋征收中心主任(事业编制)。2017年8月至2019年3月任肥城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站长,负责该站全面工作。未认真履行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信邦公司存在的外派项目部管理严重缺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等问题监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管责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等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29.魏光军,中共党员,肥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任科员。2017年9月至2019年5月任肥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副书记,分管肥城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疏于管理,未按规定认真督促检查指导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履行职责,对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安全监管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等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记过处分。
30.董庆焕,中共党员,肥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负责肥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面工作。疏于管理,未按规定认真督促检查指导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履行职责,对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安全监管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等相关规定,建议给予其政务警告处分。
31.李松林,中共党员,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负责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等工作。疏于管理,未严格督促指导肥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建筑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肥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存在的对信邦公司监管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等相关规定,建议对其批评教育。
(五)行政处罚建议
1.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成山东省应急管理厅依法对天和公司处300万元的罚款。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吊销天和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2.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成山东省应急管理厅依法对信邦公司处300万元的罚款。
3.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成山东省应急管理厅依法对光达公司处300万元的罚款。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建议辽宁省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法没收光达公司违法所得。
4.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天和公司总经理李保勇,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且终身不得担任医药制造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成济南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吊销李保勇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相关资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责成济南市应急管理局对李保勇处2018年度年收入60%的罚款。
5.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信邦公司总经理苗庆明,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且终身不得担任建筑施工行业主要负责人。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成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吊销苗庆明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相关资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责成泰安市应急管理局对苗庆明处2018年度年收入60%的罚款。
6.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光达公司总经理白松泉,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且终身不得担任化工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辽宁省人民政府责成朝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吊销白松泉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相关资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责成山东省应急管理厅依法对白松泉处2018年度年收入60%的罚款。
(六)对辽宁省朝阳市光达公司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处理建议
鉴于光达公司未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辽宁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光达公司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开展调查,对未认真落实监管职责的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相关部门给予党纪政务追究和处分。
(七)对有关单位问责建议
建议责成济南市历城区委、区政府向济南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济南市应急管理局、济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分别向济南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济南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泰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泰安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上述情况同时抄报省纪委省监委、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